煤矿炸药库安全保卫制度
1、火工品库房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部门审查合格的人员担任警卫工作。
2、爆破器材库必须严格执行库房防卫“四原则”即人防,犬防、技防、物防。
3、人防:库区门卫每天一人值班,夜间二人值班。
4、犬防:加强对犬的管理,按规定时间食量进行喂食,不能让犬在库内大小便。
5、技防:电子防爆器,监控要保证完好正常使用。
6、物防:围墙按规定不能低于2m,墙顶应设防攀越设施(带刺铁丝网或玻璃片)。
7、围墙外10m范围内不能种植针叶类树木和竹林。
8、投光灯根据地形要求,灯光要能照射整个库区范围内。
9、门卫室必须安装能与矿调度室直通的防爆专用电话。
10、若库房报警器失灵,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调度立即安排电工检修。
11、外来人员,无公安和安监部门的证明一律不准入库,凡入库人员,必须登记。
煤矿炸药库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1、地面爆炸材料库的储存量,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96条之规定,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本矿炸药库炸药存放量不大于3吨,雷管数量不大于5000发。
2、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爆炸材料箱。
3、爆炸材料库存放爆炸材料时,雷管的箱子必须放在货架上,其它爆炸材料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3m。禁止在货架上叠放雷管。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雷管箱距上层货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0mm,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
4、库区门卫每天一人值班,夜间二人值班。
煤矿炸药库废品销毁制度
本矿必须严格遵守《废品销毁制度》执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收、支、存、帐、卡、物必须相符,做到日清日结,坚持先进先发的原则。
2、变质失效的火工品要单独存放,妥善保管。
3、每班退回的残管、瞎管,按管号认真登记入帐,分开存放管理。
4、对失效的火工品不得乱丢乱扔,不得私自处理,要认真登记,集中统一后上交公安机关销毁。
煤矿炸药库出入库检查制度
1、爆破器材库存放爆破器材时,各种雷管的箱子必须放在货架上,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3米。
2、禁止在货架上叠放雷管。
3、雷管箱距上层货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厘米,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
4、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
5、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胺类炸药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
6、库区必须设人守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7、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对所购进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及数量,并对爆破器材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
(2)对发放的火工产品必须履行相关制度及手续,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的坚决不予发放;
(3)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4)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5)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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