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制度
装卸前的安全检查
1、装卸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爆破器材或在包装箱上践踏跨跃。
2、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3、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4、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
5、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
6、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装卸作业过程
7、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危险品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要分清品种、规格,核准数量。当有怀疑时,及时向负责人员反映,并暂停作业,待问题弄清楚后,继续装卸。在搬运、装卸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包装,遇有包装损坏,不准在库内或装卸过程中处理。
8、同一作业场所不准装卸两种民用爆破器材,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衣物或穿带钉子的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种,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
9、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规定,不应超高、超宽、超载。
10、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
11、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2、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同时同地进行装卸,不宜在夜间装卸、搬运。对不满箱的爆破器材,应用柔软的材料将炸药箱内的空隙填满,避免在运输时受震动和碰撞。对于回库和收缴的民爆物品入库,应仔细检查,防止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混杂其间。
13、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回收的各种危险品严禁入库与正常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
14、机动车不应直接进入爆炸物品库房内作业,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15、如包装破损需要更换包装时必须经技术人员鉴定后在指定安全地点操作。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准发运和入库。
16、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民用爆破器材。
17、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与库管员做好交接。
1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1、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
2、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
3、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4、爆破器材运输车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2)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3)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5、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2)有专人在场监督;
(3)设置普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4)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6)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瞥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7)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8)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9)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
(10)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6、爆破器材从生产厂运出或从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应保持完整无损。
7、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爆索2000m。雷管应装在专用的雷管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
8、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9、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10、装运爆破器材的车,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2)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3)按指定路线行驶;
(4)车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5)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 、用火, 开车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6)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时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7)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
(8)车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1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运输车辆、汽车行驶速度等以及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均应符合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规定。
12、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5000 发;拆箱(袋) 运搬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 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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