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止爆炸物品被盗,针对炸药箱、雷管箱损坏频繁这一情况,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 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箱等物品使用期限为一年,中途损坏(折页)单位修理,损坏严重的矿下发新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
2、 井下炸药箱、雷管箱必须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地点附近,否则罚款100元。
3、炸药箱、雷管箱必须离地板30公分、巷邦10公分,要保持不潮湿,否则罚款100元。
4、炸药箱、雷管箱要分开放置,距离不得低于5米,否则罚款100元。
5、炸药箱、雷管箱要保证锁具齐全,不得坐、压或挪作它用,箱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否则罚款100元。
6、炸药箱、雷管箱在放炮时必须放置在安全的地点,防止冲击波损坏,否则罚款200元。
7、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专用的箱体内并加锁,严禁二者混放,炸药、雷管不入箱等情况罚款200元。
8、炸药箱、雷管箱损坏不汇报,经检查发现的,每个箱子罚款100元,并连带责任单位管理责任,一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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